202x年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500字 篇一:
新职业教育法出台,捧在手中虽轻,读在心上却重!
本次修订,最大的变化是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职业教育的地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这两个类型的教育没有高低之分、优劣之别。”这一句话,对于职教人来说,重若泰山,既是对过去的肯定,更是增添了对未来的期待。它破除了社会中“职业教育是低层次教育””““职校学生上升通道窄”等陈旧观念,给了职业教育新的定位,新的发展契机,新的办学前景。
为了落实这一观念,新职业教育法中还提出诸多“实招”:规定国家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等。同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的理念;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这一系列的举措,可说是为职业教育的地位稳固落以实锤。
当然,机遇往往与挑战并存,职业教育社会地位的提升,仍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更需职教本身主动作为。作为职教人,我们须在新政的春风里奋勇扬帆,开拓向前,做好社会需要的教育,才不枉国家的嘱托,不负人民的期待!
202x年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500字 篇二:
从事职业教育20多年,今年迎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新的修订,并于5月1日正式实行,作为一名老职业教育者来说是庆幸的,说明我们的工作是有前途的,国家用法律的武器为职业教育保驾护航,充分肯定了职业教育对家庭、对社会、对国家的重要性,利国利民,国家发展之大计。
作为职业教育者,首要任务是大力宣传新的职业教育法,国家虽然新修订了职业教育法,但对于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及其家长来说关注不会太多、了解不会太深,这就需要我们大力宣传职业教育法,让学生和家长认识到:
第一,“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不存在孩子上了职业学校就低人一等,家长没有面子,在朋友和乡亲面前抬不超头,破除“崇尚学历,漠视技能”的教育观和成才观,保障孩子就业和职业发展方面与普高学生享有平等机会才能让职业院校培养出更多的“工匠”,为制造强国及智造强国提供人才支,孩子大有可为;[本内容由 西西作文 wWW.xiandiaoyU.com 整理]
第二,宣传职业教育不是“断头教育”。新《职业教育法》第五十三条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不但可以优质就业,还可以上高职高专、本科和研究生,新教育法打开了中职毕业生升学通道,实现了体系贯通。
202x年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500字 篇三: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子季指出:今年将推动职业本科教育,使职教高考成为高职招生主渠道,让职业教育“有学头、有盼头、有奔头”;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双高计划”建设单位独立升格为职业本科院校;办学特色鲜明的专科层次高职可以升级部分专科专业,试办职业本科教育。
根据河南省文件,一是扩大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招生录取人数。到2025年,职业本科教育招生规模不低于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的10%,大幅提高职教高考本科招生指标数,实现两类高考在本科招生计划数上大体相当。二是扩大普通高校应用型专业在全国招生计划中调整面向中职毕业生比例,“双一流”高校、“985”高校等重点院校中的应用技术型专业也应探索确定一定比例面向中职招生,让更多的中职毕业生通过职教高考得到更高层次的培养。三是打破升学区域限制,实行全国统招统考和各省单独命题相结合,应用型本科高校可以通过职教高考面向全国招收优秀中职毕业生。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室也对职业学校的学业水平考试进行了调研,正在积极稳妥推进职教高考改革。
我校应该顺应职教改革方向,积极拓展优势专业,在河南省职教高考联合体指导下,利用好职教高考信息平台,加大教研教改力度,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力争本科上线人数取得较大的突破。
202x年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500字 篇四: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于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教育改革上的重大成果,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对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通过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学习,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普高和职高同等重视、同等保障: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了职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明确了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二、积极推进职高与普高协同发展: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将原法中的“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改为“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三、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的保障体系: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中围绕与职业教育相关的主体,明确了职业学校、培训机构、教师、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学校需要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教育职责,教师需要具备相应的教学资格和技能,企业单位则需要保障公平就业和职业技能衔接,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受法律保护。
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对职业教育的认识越来越明了,发展路径也越来越清晰。作为从事职业教育领域的一份子,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引领下,努力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具有创新精神和实干能力的新一代人。